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确立

发布日期:2019-11-04 09:00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了《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已于近日发布。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发挥大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示范引领作用,《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22年,以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建设培育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目标,其中首批拟建设培育企业20家左右。试点重点围绕现代农业、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

    《工作方案》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外,进一步划出了一些“硬杠杠”。比如,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中央企业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名录,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民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并给出了明确参考指标,如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大于1500亿元,营业收入大于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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