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9-08 11:03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日前印发,并于9月1日起实施。“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要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据介绍,此次问责办法明确的问责内容,主要包括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还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双减”问题,问责办法明确,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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